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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2)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3)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4)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5)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达到A级以上。
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主要标准:
(1)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3)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4)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5)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一般情况应呈现出负增长。
(6)对初审合格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测评,信用企业评价分值需在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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