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多久会自动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公众常说的“老赖”。一旦被执行人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其社会征信便会受到巨大的否定性评价。那么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洗白”?失信多久才会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可见,失信产生的根源,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并不是说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一定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对此做了细化: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强制执行中常用的是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所以,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请一定要配合法院履行好报告财产义务。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失信惩戒的时长: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也就是说,除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情形是无期,其他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即使有法定加重情形需要延长的,最多也不超过五年。到期之后,案件所涉的失信惩戒措施便会自动解除。
《规定》第十条还规定了法院主动解除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在六个月内是不可以再次申请纳入的。另外,对于上述第四项终本后解除的情形。原因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另外要强调的是,失信是一种信用惩戒,即使按照法定情形到期自动解除,案件还是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因为限制高消费措施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实践当中,有很多人将“失信”与“限高”混为一谈,实际上这是两种措施。因此,被执行人也不要认为熬过两年就可以万事大吉。只有彻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解除限制的唯一路径。
